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20250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2月26日13时2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想、黎牛在光山县光山服务区开展非法营运治理时发现谌涛涛驾驶金坛区西城大山建材经营部的苏DD56E9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载客3人,其中1人是驾驶员同事,另外2名乘客是驾驶员通过手机联系招揽上车,从湖北省十堰市去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驾驶员与乘客商议每人付车费400元,车费共计80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该车无法出示道路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谌涛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2-26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