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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50351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5月16日09时12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河南省信阳市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W2Z39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吴修品。该车驾驶员吴修品通过花小猪司机端网络软件接单,搭载一名乘客,订单显示,乘客从百通仕系统门窗-西南侧去往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订单已生成,司机端订单显示乘车费用为18.72元。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相关证件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吴修品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修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肆仟元(4000元)整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5-16
发布日期:
2025-05-16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