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103504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26日18时59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信阳市民权路天润广场东口公交车牌边上开展执法检查时,对冯俊智驾驶的自己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豫S67K08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驾驶员冯俊智使用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2名乘客,订单显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约平台于2024年12月26日18时39分16秒向该车推送网约订单,从信阳学院北门去往星巴克咖啡(信阳天润广场店),乘车费用司机终端15.38元已通过网络支付。经调查核实,冯俊智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7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冯俊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豫信罚字(2024)第1203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01月09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实施了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340983330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肖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1-14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