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10450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1月01日16时1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汪洋、王金依法在平桥区新五大道辅路(信阳东站北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武晓东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856CY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武勇,车上有6名乘客,武晓东驾驶该车辆在信阳市巡游揽客,2025年1月1日15时30分左右在师院南门电话招揽2人,15时40分左右在新五大道印象欧洲北门电话招揽1人,15时57分在信阳东站北出口电话招揽3人,6人均去往固始县城,武晓东与乘客议定乘车费用为每人100元。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现场武晓东无法提供该车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武晓东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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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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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1-02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