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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504538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5月27日17时12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文龙、华猛依法在平桥区新五大道信阳东站北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潘银刚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226BM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潘学国,车上有4名乘客,经核实潘银刚驾驶该车辆在固始县城巡游揽客,2025年05月27日13时30分车辆行驶在湖畔春天电话联系2名乘客,乘客去往信阳东站,14时车辆行驶在秀水公园电话联系2名乘客,乘客去往信阳市内,潘银刚与乘客商议每人乘车费用为100元,到达目的后支付。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潘银刚无法当场提供该车的《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明。经调查核实,潘银刚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潘银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5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5-30
发布日期:
2025-05-3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