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204514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2月23日14时34分,执法人员贺杨、王金接到《信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送处理表》业务编号:DH9941150024122001428,商城县周先生反映,2024年12月18日上午在信阳火车站乘坐出租车(豫SD36796)前往车管所,出租车司机未进行打表,且车上拉有其他乘客,向本人收费35元,随后从车管所前往火车站南广场时,司机却找本人(投诉人)索要50元车费且无任何发票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经调查核实豫SD36796出租车所属在信阳市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当日驾驶员为徐志琳,徐志琳对投诉的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经调查核实,徐志琳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志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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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4-12-23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