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103522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29日17时24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平桥区淮河大道辅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LC520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江开杰,经检查发现驾驶员江开通过手机端滴滴车主网络软件接单,搭载一名乘客,从东方今典E区北门去往信阳站,订单已生成,司机端显示费用为6.90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江开杰无法提供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件。经调查核实,江开杰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开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4-12-03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