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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60550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5月28日15时3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贻兵、王有志通过信阳市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得知车牌为豫SE3520的车辆经营许可证逾期且营运,经调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蔡旺,该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5月18日期,但2025年5月26日该车仍有卫星定位行驶记录。经调查核实,蔡旺实施了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蔡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3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6-04
发布日期:
2025-06-04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