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30351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3月14日19时21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信阳市民权路天润广场公交车站前开展非法营运治理时发现豫SCW444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刘云。该车驾驶员周益坤通过手机联系招揽1名乘客,从信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去往信阳天润广场,驾驶员周益坤与乘客商定本次乘车费用20元,到达目的地后通过支付宝收取乘车费用20元。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当事人周益坤现场无法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该车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周益坤 实施了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益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3-17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