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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703503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7月25日16时51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永生、顾冬在信阳市平桥区火车站北广场淮河大道辅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M0657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辆所有人是信阳中原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该车驾驶员冯新成使用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载有乘客1人,订单显示,乘客从信阳市浉河区信德誉汽车维修养护中心去往信阳站北广场,订单已完成,司机端显示车费为7.80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当事人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冯新成 涉嫌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冯新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7-27
发布日期:
2025-07-27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