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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601008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6月11日16时5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文韬、孙宜成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依法在平桥区S213(民信线)处对李星驾驶的豫STB285小型轿车实施行政检查,当事人李星有从业资格证、该车有道路运输证,载有乘客二位从肖王镇去往信阳火车站,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与乘客议价每人20元,当事人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事实无异议。经调查核实,李星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6-11
发布日期:
2025-06-11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