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10850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1月17日9时39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孙健、马宗铖在平桥区第四高级中学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QYX965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该车驾驶员使用滴滴司机端APP接单,订单显示:2025年1月17日8点24分55秒,搭载乘客从确山县新安路,金山小区,北1门前往平桥区,爱堡莱奶茶,订单已生成,订单显示费用为88.86元,但是该车驾驶员李想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遂当场告知驾驶员李想因为李想末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将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在听取了驾驶员李想酌陈述和申辩后,依法采取了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扬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调查核实,李想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司机订单、行驶证、现场照片、预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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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1-17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