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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503502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5月02日09时15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永生、顾冬在浉河公园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3926S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成蕾蕾。该车驾驶员邱东升通过滴滴车主网络软件接单,搭载2名乘客,订单显示,乘客从弘运汽车站-进站口去往浉河公园,订单已完成,司机端订单显示乘车费为4.5元。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驾驶员现场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成蕾蕾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成蕾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5-08
发布日期:
2025-05-08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