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30550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我局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投诉人2025年3月1日06时55分左右乘坐豫STB585号牌出租车从信阳高铁站到天润广场,驾驶员不打表收费35元。2025年03月03日08时56分,执法人员高海洋、李龙在信阳市交通运输局调解室对该车驾驶员张学岭进行了调查,张学岭对投诉的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并积极联系乘客退还。经调查核实,张学岭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司机收费照片、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学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3-03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