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305508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3月20日15时57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高海洋、王有志在浉河区董家河镇开展非法营运治理时发现鄂SKP792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从湖北广水余店镇载客2人往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车费未付)每人10元,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现场无法提供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刘友玉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现场照片、身份证、驾驶证、乘客预约方式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友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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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3-20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