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104517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28日20时39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炫哲、赵耀在浉河区南湖路辅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26920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上载有乘客3人,该车驾驶员常玉勤使用滴滴车主APP接单,订单显示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20时21分28秒,乘客从信阳中乐百花酒店-上车点前往信阳师范大学(谭山校区)-南门,订单已生,订单显示费用为10.12元,但是现场驾驶员常玉勤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常玉勤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玉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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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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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