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30250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3月07日22时0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袁祺、曾凡起在北环路农林学院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25Q62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卢春虎驾驶本人的豫S25Q62小型轿车,使用花小猪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乘客1人,从新六大街农业银行(羊山支行)去往北环路农林学院南门,司机端订单显示收费11.73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驾驶员卢春虎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卢春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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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3-11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