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20351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2月21日08时57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信阳市新华大市场东北角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02968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所有人是朱红霞,车辆驾驶员王国同通过滴滴车主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1名乘客,打车软件显示,该订单于2025年02月21日08时39分30秒推送成功,从西亚丽宝广场一公交站路西去往浉河区弘运汽车站进站口,订单已完成,网约车平台通过网络支付王国同乘车费用8.79元。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驾驶员王国同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朱红霞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朱红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2-21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