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203507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2月18日09时56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信阳市浉河区春晓路福山园东南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A6188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辆所有人是苏丽,该车驾驶员熊作鹏通过花小猪司机端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搭载1名乘客,从颐都御园大酒店西门去往浉河区福山园东南门,订单已完成,网约车平台通过网络向熊作鹏支付乘车费用12.29元。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该车驾驶员熊作鹏无法出示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j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熊作鹏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熊作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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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2-19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