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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60850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6月24日08时40分,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针对2025年6月21针对平桥区明港镇丰收路新港大道南50米明港鹏程汽车维修部的投诉,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周臻、赵云对信阳市明港鹏程汽车维修部进行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信阳市明港鹏程汽车维修部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信阳市明港鹏程汽车维修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王俊,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15年4月7日。经营者王俊无法出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调查核实,王俊实施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以叁仟圆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6-27
发布日期:
2025-06-27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