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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60250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6月19日12时38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黎牛、李想在光山县光山服务区开展非法营运治理时发现,朱金明驾驶的豫RN68V6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是苟士荣,车上载有乘客8人,都是驾驶员朱金明通过手机联系招揽上车,均是从河南省南阳市去往上海市,驾驶员与乘客商议每人付车费350元,共计车费280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执法人员核实相关情况时,驾驶员朱金明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苟士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6-20
发布日期:
2025-06-2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