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4]第110750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22日16时31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洋洋、包巍在浉河区G312(沪霍线)信阳市和孝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站处开展路域治理时发现豫SA6766重型普通货车所载货物为砂土,未盖蓬,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依法实施行政检查,驾驶员李俊品有从业资格证,该车有道路运输证,李俊品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事实无异议,李俊品属执行李俊品运输任务行为。经调查核实,李俊品实施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整改后图片、现场车辆照片、车主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俊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4-11-25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