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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50350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5月01日10时13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传波、吴明亮在信阳市民权路与人民路南路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AF051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车辆所有人是余富寿,该车驾驶员余富寿通过T3网约车平台网上接单,搭载1名乘客,订单显示,乘客从易韩美容院(南虹广场店)去往天润广场(民权街),订单已完成,司机端订单显示乘车费为7.26元。 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驾驶员现场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 余富寿 实施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余富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5-06
发布日期:
2025-05-06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