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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904530号
处罚事由:
2025年08月06日19时1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炫哲、王进学在信阳农林学院生活区-北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F13418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驾驶员马建华使用T3车主APP接单,订单显示:2025年08月06日18时55分,搭载2名乘客从Today便利店(万达店)前往信阳农林学院生活区-北门,订单已生成,订单显示费用为11.46元。经调查核实,对驾驶员马建华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在2025年08月07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马建华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09月24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MA1Y9HPJX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廖显志
居民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20000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10-16
发布日期:
2025-10-16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