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5]第0204503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2025年02月07日14时56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震宇、郭磊在平桥区新五大道辅路(信阳东站北出口)开展非法营运治理时发现豫SX2Q79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02月07日14时50分许屈峰驾驶其名下豫SX2Q79小型轿车在信阳市巡游揽客,行驶至信阳东站地下停车场通过电话联系招揽乘客5人(小孩一人),这5名乘客从信阳东站上车去往光山县孙铁铺,许屈与乘客议价每人40元乘车费,共计乘车费用160元(小孩未收费)屈峰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现场无法提供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屈峰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屈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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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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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