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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开发商违规销售请求政府帮助协调退还购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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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0-08-11 |
来信内容 | 被投诉人(单位):新县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376-2962999(公司法人范朝云),15225379059(朱经理) 请求事项:新县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额退还本人就新县香山东路三中斜对面(金水湾安泰嘉园)20号楼3层302号房屋所支付的购房预付款100000元整。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17年10月5日到该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新县香山东路三中斜对面“金水湾安泰嘉园”项目售楼处看房,在销售人员的鼓动和诱导下签订了20号楼3层302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金水湾安泰嘉园商品房售房协议书》并支付了100000元预付款。事后,本人发现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使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开始销售房屋。本人是17年10月定购的该房屋,而该房屋的预售证是在18年2月底才领取,况且本人是在17年12月已经提出不继续购房,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在预售证下来的前一个月左右曾答应同意退还,由于本人出差在外地没及时办理手续,开发商拿到预售证后又反悔不承认同意退款的事情,这分明是在强买强卖,恶意拖延时间导致本人损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开发商无视法律法规、顶风作案,后续恶意不退还受害人的钱财,对法律没有一点敬畏之心。 2.涉嫌存在霸王行为。①本人支付的10万元是购房预付款,并不是定金,所开具的收款收据上也注明是预付款,而预付款不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金性质,在未完成购房情况下理应退还购房人,开发商强势不退已经侵害了我们消费者权益。②《金水湾安泰嘉园商品房售房协议书》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违约责任方面,双方的违约责任明显处于不对等状态,这是开发商排除自身的违约责任、加重购房者的违约责任,也违反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河南省物价局文件 豫价房字[2000]077号)第十六条 商品房交易的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坚持对等的原则。 3.所签署的《金水湾安泰嘉园商品房售房协议书》第十条也违反国家政策,开发商涉嫌乱收费,根据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河南省物价局文件 豫价房字[2000]077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房价以包涵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 含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而第十条开发商负责的水电到户,费用却要我们购房者出钱,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文件规定。 发现以上问题后本人多次和开发商提出交涉,要求开发商退还所交的购房款,都遭到强势拒绝,态度非常强硬,无奈之下只有向我们政府部门求助,恳请政府领导能站在我们购房者的角度考虑一下、体谅一下我们购房者的不容易,10万元对开发公司可能不算什么钱,可对于我们普通工薪阶层这可是我们一家人两年的净收入啊!希望政府领导在百忙之中能抽空帮助本人和开发商协调一下退还100000元购房预付款。同时也希望主管部门能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规范,净化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我们购房者的权益。此致感谢!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信阳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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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0-08-20 |
回复内容 |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线索已转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