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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严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放任高传染性患者自由流动的实名举报
提交时间 2026-04-02
来信内容 一、基本事实 患者骆正锴,男,60岁,浉河区十三里桥乡居民,门诊号877149。于2025年3月21日在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该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明确载明:痰涂片(镜检)3,临床诊断:肺结核,处理意见为患者确诊结核、具有传染性,建议住院规范抗结核治疗。痰涂片抗酸杆菌3系强传染性的直接证据。但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在确诊后: 1、未对该高传染性肺结核患者采取任何隔离、收治、留观措施; 2、未依法履行24小时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义务; 3、未落实转诊、密接排查等防控要求,直接放任患者离院自由流动,参与聚集活动,持续造成传播风险; 4、长期未跟踪患者治疗情况,导致患者长期处于不规范治疗、无防护、自由流动状态。 自2026年2月6日起,本人多次通过12345政务热线举报该患者高传染风险,要求依法强制隔离治疗。但相关部门仅以村干部口头劝导代替法定措施,明确称“没法强制”,致使患者在春节期间仍参与聚集聚餐,结核杆菌持续传播,严重危害周边群众健康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至今未消除,患者仍未得到规范隔离治疗。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甲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明知患者为痰涂片3高传染性肺结核,仍未采取隔离治疗,放任传播。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或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3、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管理,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五院未履行隔离、治疗、管理义务。 4、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肺结核疫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告疫情。五院未按要求上报,构成瞒报、迟报。 三、举报请求 1、依法对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在本次事件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科室及责任人责任。 2、立即督促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对患者骆正锴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落实规范抗结核治疗。 3、责令医院立即补报传染病疫情,开展密接者排查,消除传播风险。 4、对医院结核病诊疗、院感防控、疫情报告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限期整改。 5、将调查及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6-04-08
回复内容

经调查,检测时样本是由家属送至医院,本人并未到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在明确其为病原学阳性后,医院第一时间履行了法定报告责任,并由当地疾控部门追踪到位;还在报告内容中特别注明“患者之前在山西运城肺结核医院诊治过,现在在吃药治疗中。患者断断续续服药七八年了,也会定期去医院复查”等内容,说明了患者个人的治疗意愿。医院已对未到院的患者进行了明确诊断,但其本人选择服药治疗、定期复查,院方没有强制要求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作为定点救治单位并没有“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的职责。

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0376-3389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