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尤店乡罗塘村夏楼组征地补偿款2年多未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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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2-10-31 |
| 来信内容 | 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份,罗山县政府发布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确定将夏楼组四户人家土地纳入被征收土地,但是该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却没有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尽管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多次去村委、乡政府和县信访办,都没有得到合理的回复,在此期间乡干部江坤等人违法伪造签名、伪造协议瞒报上级领导愚弄被征地农民,每次到县信访局,他都会跟踪,避免我们见县长及书记类的大领导,经常性瞒报事实,违法捏造事实。久而久之,事情悬隔两年之久,土地已经3个年头抛荒。 而且,申诉人对土地征收流程中的“现状调查及确认”、“征收意见、组织征地听证”等均不知情,征收主体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征收合法性有待考量。然而被征收土地为申诉人合法确权土地,均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2年4月份以来,江坤伙同乡村两级干部胁迫被征地农民,压着要将补偿款平分给组员,然而2016年夏楼组地被占时,当时占谁的补偿谁。 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以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然而,事与愿违,征收主体不仅没有给予我们被征地农民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还一再以各种理由拖欠,导致我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安全有效的保障。 综合以上,希望县领导能够本着为民服务的初心,支持我们的申诉请求,督促责任部门及时与我们达成完备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协议! 及时发放补偿款。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书记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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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2-11-17 |
| 回复内容 | (一)建设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江淮校区征收土地情况 2020年9月16日,我县启动建设江淮教育园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江淮校区)征地,征收我乡罗塘村集体土地593.61亩,其中涉及夏楼组集体土地24.13亩。 征地前,在夏楼组组织召开了群众会,宣传征地补偿政策,群众对江淮校区项目建设表示了支持和认可。同时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入会村组干部、村民代表表示支持项目建设,同意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在村、组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没有群众提出异议。随后,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尤店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征地工作。 征地结束后,县财政随即将征地补偿款打到尤店乡财税所专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分配。 (二)夏楼组土地补偿款未分配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 前期经夏楼组多次召开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讨论,并参照其他组分配方式,综合考虑土地承包户经营权未到期收益损失,提出了初步分配方案,个别村民对此分配方案不认可,导致补偿分配方案无法商定及落实,补偿款无法发放。 (三)工作进展情况 11月9日上午,罗塘村夏楼组就形成分配方案召开了组群众会,在会上通过群众商谈,形成以下分配方案(个别网民未签字,表示等事情解决后再签):1、对于承包期内经营权收益损失,自征地之日起,按800元每亩每年,先补10年;2、从夏楼组集体土地补偿款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本金,由夏楼组派代表存入银行,由三人共同负责掌管,用利息支付第一条所列补偿;3、剩余土地补偿款按“人五田五”的模式进行分配(即按征地时夏楼组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人数分配50%,按照土地承包时分有田地的人数分配50%);4、原来建村部遗留问题按此次讨论的分配方式一样进行。 待夏楼组将补偿款分配明细公示后,按照相关程序将土地补偿款发放到位。 (四)关于反映乡干部江坤相关问题调查情况 网民反映的乡干部江坤为尤店乡党委委员、乡平安办主任,驻罗塘村班子成员。2021年3月份调任至尤店乡,时任尤店乡党委委员、乡人民武装部部长,2021年5月份驻罗塘村,2022年3月份时任乡政法委员,现任乡党委委员、乡平安办主任。2020年启动建设江淮教育园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江淮校区)征地时江坤并未在尤店乡工作。 自2022年4月,网民反映征地补偿相关问题后,尤店乡高度重视,江坤作为分管领导及驻村班子成员,立即介入。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合理、不扩大矛盾纠纷基础上,多次查阅相关资料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就网民反映问题一一解答,并附上法律相关条文进行解释: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被征收土地是组集体所有,个人只有承包经营权,以及享受在承包经营权基础上产生的经营收益;被征收的主体是集体不是个人;征地补偿款分配是需要本组群众集体讨论决定的,乡政府只能督促村组尽快商定分配方案,而不能指定分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