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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罗山县电子警察公开事宜的疑问
提交时间 2024-05-29
来信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设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布。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九)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第十八条“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进行,同时可以通过公报、发布会、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2018年以来,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先后设置了多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即电子警察),但是查阅罗山县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其设置电子警察后均未通过该平台公布,我想请问,是罗山县公安局不理解“应当”是什么意思,还是说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可以超脱于公安部的规定之上?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书记信箱
回复时间 2024-06-28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留言获悉,现回复如下: 经了解,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合理设置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建立新设设备年报机制,并参照其他县区做法,相关执法部门在市级党报党刊《信阳日报》上公布相关情况,且《信阳日报》有互联网电子版可供查阅。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