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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对河南云宏电商有限公司的举报信
提交时间 2025-12-04
来信内容 举报信 尊敬的举报受理部门: 本人刘斌联系电话:19005180905,现实名举报河南云宏电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e2jwtj5a,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蓼城大道与新一街交叉口南 30 米 16 号,联系电话:18939380778)以电商运营合作名义实施欺诈,骗取本人钱财,恳请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一、举报事由 河南云宏电商有限公司以 “合作运营拼多多网店,承诺高额营业额及利润” 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等方式,先后骗取本人共计 4796 元推广及合作费用,却未兑现任何承诺,且拒绝退还相关费用,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二、事实经过 (一)合作初期诱导入局 2025 年 11 月 17 日,我通过扫描二维码加入名为 “网店 88” 的微信沟通群,群内有该公司运营 - 刘瑾玉、金牌策划 - 徐路、金牌运营 - 林泽强、刘鑫主管等工作人员。当日,我按照该公司要求,向其指定账户转账 500 元(收款方:河南云宏电商有限公司,作为合作初期费用。 随后,金牌运营 - 林泽强以对接店铺运营为由,向我索要店铺密码及短信验证码,登录并下架了我店铺原有产品,推荐多款 1688 平台百货商品上架,称将通过专业运营实现盈利,承诺在投入推广费用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二)多次诱导追加推广费用 11月 19 日,林泽强以 “新店铺无流量、需推广提升权重” 为由,向我推荐推广方案,要求支付 796 元推广费。我于当日 16:25 向其指定账户转账 796 元。 12月 20 日,林泽强又以 “提升店铺营业额至 2.5-3 万元,需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 为由,诱导我追加 3500 元推广费,并承诺该费用为一次性投入,后续无需再付费。我于当日 17:26 再次向陈洋上述账户转账 3500 元。 (三)承诺未兑现且持续诱导投入 转账后,该公司声称推广已产生效果,店铺流量达 600 余,但我核查店铺后台发现,实际营业额仅 500 余元,与承诺的 2.5-3 万元相去甚远。此后,该公司不仅未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业绩,反而由刘鑫主管通过语音通话、微信消息等方式,向我推销 “保额服务”,要求我再支付 8800 元或 16800 元,承诺对应 20 万或 40 万销售额,未达标可按比例退费。 我明确拒绝后,要求退还已支付的 3500 元推广费,但该公司以 “推广费不退”“合同约定必须做推广” 为由拒绝退款。后续,林泽强仍以 “直通车充值”“打造单品爆款需支付收藏加购费用” 等名义,持续要求我追加投入,均被我拒绝。截至目前,我所运营的网店未实现盈利,反而因该公司的无效运营产生亏损,已支付的 4796 元费用也未能追回。 三、举报请求 依法查处河南云宏电商有限公司的欺诈行为; 依法追究该公司的相关责任,对该公司的行为做出相对应的处罚; 责令该公司停止以虚假宣传、诱导投入等方式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处理进度及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举报人:刘斌 举报日期: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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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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