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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问题
提交时间 2021-04-23
来信内容 我母亲1964年生人,2008年——2014年在厦门市务工,参加厦门市职工养老、医疗等职工社会保险,因2014年年龄到达50岁,转回潢川县已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保险缴纳。现已延长缴纳7年。目前还未缴满15年。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 〔2018〕83号文件: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补缴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二、2011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三、一次性缴费按照当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执行。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月均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四、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五、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留用结束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延长缴费。六、本通知从2016年10月1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有规定延长缴费的,不再变动。 根据以上文件:我母亲符合2011年6月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也在年满50岁(到达退休年龄)选择延长缴纳5年,目前缴纳年限仍不够15年,请问是否符合一次性补缴条件。如果不符合,请解释一下符合该政策的条件。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1-04-23
回复内容

你好,您母亲目前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根据豫人社养老〔2013〕43号文件:“(三)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所以按照豫人社办〔2018〕83号文件,

您母亲符合2011年6月前参保,应从年满退休年龄即55岁往后缴5年后再一次性补缴。如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0376-650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