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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 关于息县岗李店乡一村民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违规建房的行政处理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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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8-01-15 |
来信内容 |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父亲李文辉系息县岗李乡供销社下岗职工,90年代分得息县岗李店乡供销社房改房一处,该房系一层三间的砖瓦房(带院落),房改房院内空地皮由我父亲看管。岗李店乡街村第三村民组村民毛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在我父院内东南角建一间砖灰结构石棉瓦房。 我父2017年向法院起诉侵权人停止侵权,息县人民法院二审(2017豫1528民初63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毛友进行行政处理,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 根据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根据法院判决,加上对相关法律的研读,特向贵局进行行政请求,请贵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成属地部门对侵权人毛友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还原院落原貌。 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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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8-01-16 |
回复内容 | 李晓东,你好。你反映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房的问题,按照职责划分,属于市规划局业务职能。请及时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