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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河南省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久拖不变更财务负责人
提交时间 2025-12-22
来信内容 本人于2016年工作期间,应经办人委托,出于对工作的配合,在未充分知悉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在河南省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被填写为财务负责人。我从未在该公司担任过财务负责人职务,也从未参与过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与这些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和财务任职关系。 后续经我了解,该公司2017年已发生转让,但仍未变更财务负责人。截至目前,我个人身份信息仍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请求主管登记机关责令河南省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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