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关于督促查处潢川县库醇冬食品店涉嫌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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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6-01-22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潢川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本函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行政举报履职申请,并非普通信访事项。 特恳请领导将本案转办至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综合行政执法局,并督导相关部门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不得将本行政举报事项按普通信访程序转办,严禁以《信访答复意见书》替代法定《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潢川县库醇冬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6maepm9xd69)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请求相关部门在15 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内,针对本申请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立案 / 不予立案告知书》,依法送达。(注:申请人不接受仅以电话形式告知的处理结果,要求必须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行政文书。) 二、 违法事实与证据 经查,被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 “度假村商场”(店铺名:源正食化)销售的 “左旋肉碱粉”,存在以下严重违法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附件证据清单): 产品标签标注虚假执行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涉案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 “gb190.3.13-2016”,经核查国家标准数据库,无此标准编号,正确国家标准编号应为gb 1903.13,该情形属于标签标注违法,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并引导消费者直接食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涉案产品实质为食品添加剂原料,依法不得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食用。但被申请人在产品标签上标注 “每日两次…… 冲服即可” 的食用指引,引导消费者直接摄入高浓度化学原料,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普通食品虚假宣称保健功效,欺诈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涉案产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属于普通食品,但被申请人在产品包装及电商宣传页面,大肆宣称 “瘦身燃脂”“掉脂”“减脂终结者” 等功效,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 三、 督办理由 鉴于基层执法实践中,存在对行政举报事项推诿扯皮、程序混同(将行政举报按信访事项处理)、超期未予立案等问题,特申请领导对本案予以提级关注并督导: 督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并送达; 若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或仅以电话、信访答复等形式替代法定书面文书,申请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行政不作为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恳请领导督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严厉查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消费者 “舌尖上的安全”。 此致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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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1-23 |
| 回复内容 | 网民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线索已转潢川县市场监管局办理。请注意保持通信畅通,以便执法人员与您取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