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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税务法》缴纳五险
提交时间 2021-10-11
来信内容 本人于2021年07月01日入职报到,2021年07月02日上班,至今经多次沟通,以社保与医保未中断、需要办理转移、补缴社保与医保费有滞纳金为由不予从7月份进行补缴,经多次社保局与医保局现场确认及后续电话确认均告知5月份即中断缴费且本市无需转移即可正常缴纳社保、医保费,请信阳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及社保稽查中心予以受理本人的投诉并给以立案处理 1、依据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法》,当月应按规定缴纳五险 2、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第62条、第63条、第86条之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3、依据《医疗保险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之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4、依据《税务法》第6条之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1-10-11
回复内容

您好,已将您反映的问题转交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联系电话:0376-767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