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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房屋共有部分的权利确定问题
提交时间 2025-10-20
来信内容 【问题1】信阳市浉河区八一路商业步行街十四号楼的楼顶屋面部分,是否为十四号楼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除十四号楼业主外,其他单位、人员是否对十四号楼的楼顶屋面部分享有共有权? 【问题2】信阳市浉河区八一路商业步行街十四号楼与十号楼相邻,但在购房合同、房产登记证上明确标明独立的楼栋号,且十四号楼和十号楼楼梯中间有明显的物理分离,其上下楼通行楼梯互不干扰或共用,在此情况下,十号楼业主是否能以“两栋楼临近,且有临时通道可登上十四号楼楼顶”为由,而主张对十四号楼楼顶享有共有权? 【问题3】问题2和问题3中描述的十号楼业主,常年在十四号楼顶种菜种树,堵塞排水通道,导致十四号楼房屋漏水,楼内墙面损坏严重,十四号楼业主是否有权清理铲除楼顶菜园,并不再允许十号楼业主擅自登临使用十四号楼楼顶屋面。 【问题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其他单位或个人在获得十四号楼全体业主的同意下,是否可以在十四号楼楼顶屋面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参考法律文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民法典》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信阳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 2025-10-21
回复内容

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感谢你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与信任。房屋共有部分权利确定不属于我单位职权范围,你可以通过12345热线或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