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来信标题 | 离婚档案在档案室丢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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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4-12-27 |
| 来信内容 | 2024年12月3日本人与律师两人携法院调查令及存放在计划生育管理处(南街居委会)的离婚档案复印件和街道开具的离婚证明。调取我父亲1996年离婚登记档案.被民政局告知时间久远或民政局址变迁原因档案找不到了。本人诉求:民政局档案室对我调取的档案去向做出明确回应及书面解释。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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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1-03 |
| 回复内容 | 郭女士,您好,我局收到您的来信后立即联系了婚姻档案室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显示:1、2024年11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您本人来到罗山县民政局要求调取其父亲郭磊在罗山县民政局婚姻档案,工作人员及驻民政局法律顾问认真接待了您,并向您了解相关问题后向您进行了解释。因郭女士您本人并不是婚姻当事人,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所以按相关规定您本人不符合查询条件,随后郭女士您表示其父亲郭磊已过世,现因遗产纠纷正在法院诉讼期间,县民政局法律顾问告知了您受理案件可由法院或代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来查询档案,您当时对此情况表示明白。2、2024年12月3日下午15:25分左右郭女士您本人同其代理律师夏某持法院调查令前来调阅其父郭磊离婚档案,工作人员认真核查后确认档案室无其父郭磊1996年7月1日的离婚档案,并以书面形式回复了法院调查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