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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开发商违法违规销售,欺诈购房款,购房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迟迟不办理退款手续,蓄意侵占他人财务。
提交时间 2023-03-03
来信内容 被投诉开发商:信阳市豫鑫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鸿章;联系电话:0376-6207666 ;所属集团:碧桂园地产集团;销售顾问:蒋禹; 联系电话:15617760553; 投诉人:赵新伟; 联系电话:13661433683; 投诉人实名投诉碧桂园时代之光楼盘开发商(信阳市豫鑫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销售,诱骗、欺诈预购房款,购房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迟迟不办理退款手续,蓄意侵占他人财务。2022年11月份,我想以我儿子(赵浩)的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目的是以后办房产证时直接写“赵浩”的名字,最终选择了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平中大街立交桥东侧、煤建路南侧信阳碧桂园时代之光7幢2单元12层1204号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买受人:赵浩,与开发商签订的文件都是我儿子赵浩签字。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11月22日,双方第一次签订《碧桂园时代之光认购流程表》,我方已向开发商支付该商品房预售房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2022年11月26日,开发商销售人员以“预付房款达总价款的10%可免费送车位”为由要求我方再次付款,双方第二次签订《碧桂园时代之光认购流程表》,我方再次向开发商支付该商品房预售房款人民币63000.00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后续经证实开发商属于诱骗、欺诈行为。但是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即开发商在未取得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向我方出售该商品房。开发商已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法律规定。同时以上两次付款,开发商销售人员均要求我方把该商品房预售房款直接打到开发商账户(账号:254677644968),而不是打到该商品房资金监管账户(账号:264997311188),开发商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已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希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后,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另外,在签订以上两次认购流程表时,销售人员以“该商品房认购书及购房合同没有下来”为由,未提供这些文件给我方看,后续经证实开发产销售人员故意隐瞒不利因素,同样属于欺诈行为。 二、2023年1月20日,开发商通知我方于碧桂园时代之光售楼部现场签订该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称“该合同”),合同文件编号为YS0289574。在该合同签订过程中,我方发现购房合同内容存在霸王条款,协商修改合同确遭到开发商的拒绝。我方无法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双方因该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截止目前(2023年3月3日)该合同仍未正式签署。 三、双方就该商品交易前,开发商销售人员承诺该商品房公摊面积为23%,而实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公摊面积变为25.3%。交易前开发商销售人员承诺购房免费送车位,而实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车位依然要收取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以上开发商的发生变更,也是导致该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原因之一。另外,双方于2022年11月26日第二次签订的《碧桂园时代之光认购流程表》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如果有变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署,应全额退还预售房款人民币83000.00元(大写:捌万叁仟元整)”。 四、后续经过多次沟通,2023年2月28日,开发商提出退还该商品房预售房款前,要求我方必须签订《终止协议书》,我方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没有正式签署,不存在终止合同协议的说法,但开发商执意要求我方签订该终止协议书,否则无法办理退款。该终止协议书同样是开发商挖坑逼迫我方往里跳,为达到该商品房预售房款少退或不退的目的,蓄意侵占他人财务。 以上情况所诉属实,请信阳市房产管理部门站在公平公正立场认真调查核实、从中调解,为民做主,尽快责令开发商全额退还我们老百姓的血汗钱,并指派专人进行跟踪落实。如调查中涉及我方时请直接联系我本人,虽然买受人为我儿子赵浩,但购房全过程都是我与开发商主办的。我膝下有两个儿子均未成家,购房压力特别大,我们长期在外打工,多年来省吃俭用,每一分钱对我们家来说都是血汗钱。请房产管理部门体察民情。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23-07-05
回复内容

已与开发商协调,正在走退款流程,请耐心等待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