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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对一款销量很广的问题产品的调查和对其产业链的举报
提交时间 2025-10-14
来信内容 尊敬的市长 尊敬的相关监管单位, 本人因购买到一款离奇的不合格的从产品无奈寻需帮助,一个是希望能制止违法行为,二是希望可以避免问题发生的更加严重,希望您可以仔细阅读,依法审判 被举报人:光山县韩氏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白雀园镇西街。 举报事由:被举报人涉嫌生产或默许冒用其资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艾草茶产品,并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举报事实: 1. 我于2025年10月2在抖音店铺“张氏艾草堂艾草源头工厂”购买了标称为“艾小朵清轻茶”(规格:2g/包*30包)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商为光山县韩氏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产品以艾草为主要原料,宣称可作为茶叶食用。 2. 经查,该产品使用企业标准q/ghc 0001s-2018,但该标准实际归属于光山县龙华茶厂,且已过期失效,被举报人涉嫌乱用或默许他人乱用执行标准。产品还虚假标注“特级”,并缺少产品贮藏方式等必备信息。 3. 艾草并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药食同源物质目录中的物品(根据国家卫健委相关公告,药食同源物质名单共106种,不包括艾草),属于中药材,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食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4. 我联系被举报人询问产品真实性时,其表示从未生产加工过艾草茶,该产品系冒用其生产资质。但当我请求其出具书面证明时,被举报人拒绝提供,态度回避,涉嫌隐瞒事实或实际参与生产。该行为导致我无法进一步维权,并可能涉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5. 产品批号为6921537776995565329,生产日期为2025-09-13,保质期至2027-09-13。 违反法律法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艾草作为中药材,非药食同源物质,用其生产茶叶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涉嫌标签标注不规范(如乱用标准、虚假等级标注)。 - 被举报人拒绝提供证明,可能涉嫌参与实际的产品制造。 举报请求: 1. 请贵局立即调查被举报人是否实际生产该产品,或是否存在默许冒用资质的行为。 2. 若查实违法,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并责令其提供相关证明以便消费者维权。 3. 请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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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5-10-21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线索已转光山县市场监管局办理。请注意保持通信畅通,以便执法人员与您取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