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 中汇澜湾小区业主维权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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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3-11-28 |
来信内容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新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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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4-01-23 |
回复内容 | 你好,来信收悉。经调查,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因购买及/或抵押该商品房、办理该商品房权证而产生的,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买受人支付的所有税项、费用”。据企业反馈,2480元费用包括产权证书费用80元(现已取消)和委托具有相关房产、土地测绘资质的作业单位进行分户测量后编制成果报告及相关费用2400元。但是反映人对收费有异议,经住建局多次协调但开发企业都不同意退还办证费用。 |